兄造假妹幫忙 幫忙也犯法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5月25日 查看次數(shù):1332
5月14日,四川省彭山縣首例假冒注冊商標造假酒案,在該縣人民法院審結。假冒注冊商標造假酒的韓某兄妹,分別領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的刑期和處罰。 大造假酒非法謀利 告人韓某兄妹2人均系四川邛崍市牟禮鎮(zhèn)40多歲的農民。 被告人韓某,從2009年4月開始,便在邛崍市制售假冒的 “豐谷”、“小角樓”等注冊商標瓶裝白酒。09年12月初,韓某將制售窩點遷至彭山縣保勝鄉(xiāng)一農戶家中,繼續(xù)制售假冒的“豐谷”、“小角樓”等注冊商標瓶裝白酒。期間,韓某的妹妹則幫助她的哥哥韓某雇請工人并負責假冒產品的生產管理。2009年12月30日,彭山縣公安機關在韓某兄妹的制假窩點內,查繳了大量假冒成品“豐谷”、“小角樓”等注冊商標瓶裝白酒和各類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及內外包裝材料。經“豐谷”酒業(yè)公司和“小角樓”酒業(yè)公司對查獲的白酒鑒定,認定所查獲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其假冒的兩個品牌的白酒數(shù)量,在市場上的平均售價達到了五萬二千余元。同時,還查明,韓某在邛崍市生產的一批假冒的 “豐谷”系列白酒,已以三萬六千余元的價格銷售到成都市創(chuàng)新酒類經營部業(yè)主余某處。 事實清楚 罪名成立 庭審中,韓某兄妹2人,面對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人證言,鑒定證明書,銷售價格證明書,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和現(xiàn)場實物照等證據(jù)和對其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韓某兄妹2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假冒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經法院依法組成的合議庭合議,最終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二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款二項、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分別對2被告作出了判決。 幫忙造假 也是犯罪 通過這起假冒注冊商標案的審理,法官提示,韓某兄妹2人一是假酒害人害企業(yè),同時也害了他們自己;二是他們的法制觀念太淡薄,沒有意識到假冒注冊商標是犯罪;特別是被告人韓某,一直認為他的妹妹只是幫幫他的忙,一切罪過都應該是他本人的;而他的妹妹,也同樣認為自己只是幫了哥哥的忙,并沒從中分利,自己的行為不屬犯罪行為。 庭審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用法律教育人的過程。韓某兄妹2人,通過法庭教育,均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知道了造假和幫忙造假都是犯罪的道理,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感到后悔。新聞來源:四川農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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