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字號簡化使用不當 或將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09年11月24日 查看次數:1241
原告黑龍江滿漢樓飲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經營范圍為:經營中餐,目前經營一家旗艦店以及六家門店,是涉案第1723698號“滿漢樓”及圖組合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餐館、飯店,有效期限為200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的權利人。原告被黑龍江省食文化研究會評為2007年“黑龍江省十大知名餐飲文化企業(yè)”。 被告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成立于2007年8月15日,為個人獨資企業(yè),企業(yè)主是王虞光,經營范圍為:經營主食、熱菜、涼菜、燒烤。工商登記檔案表明: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前身為長樂航城滿漢樓大酒店,組織形式為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是王虞光,經營范圍為餐飲,從2004年10月21日開始經營。 2007年10月24日,原告向長樂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將在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消費的事實以及發(fā)票、酒店環(huán)境所攝照片進行了公證。(2007)長證內證字第2458號公證書顯示:被告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正門的樓上懸掛有“滿漢樓大酒店”招牌,在門口正中位置有“滿漢樓”牌匾。 原告起訴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兆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相同。從事商業(yè)、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yè)的企業(yè)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被告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將其企業(yè)名稱簡化為“滿漢樓大酒店”,并將簡化后的名稱在其酒店正門的樓上懸掛,應認為屬于飲食行業(yè)對企業(yè)名稱的適當簡化,并不構成突出使用,沒有侵犯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但被告又將企業(yè)名稱簡化為“滿漢樓”三個字,在其店門正中位置懸掛牌匾,則已超出企業(yè)名稱適當簡化的范圍,屬于將上訴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務上突出使用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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