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PK陸虎 十年商標糾紛再起波瀾一審敗訴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6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1247
路虎PK陸虎,一山難容二虎。一樁塵封十年的商標糾紛,最近再起波瀾。 12年前,吉利集團成功注冊“陸虎”商標,引發(fā)汽車品牌LAND ROVER所屬的英國路華公司不滿。今年2月,英國路華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中國商評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予以支持。 被指惡意搶注,吉利要求再翻盤。目前,本案正處于二審上訴階段。 在昨天(10日)下午的浙江省法學會科技法學研究會2011年研討會上, “陸虎”商標案成了商標法專家熱議的焦點。 記者從知識產(chǎn)權律師了解到,因為路虎和“陸虎”兩個商標的漢字并不完全相同,因此,這起案例能否被認定為侵權還很難說。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誰先申請,誰先注冊,誰就擁有商標的所有權。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一旦商標成功注冊并持有超過五年時間,商標持有人就成為該商標“不可爭議”的擁有者。1999年11月10日,吉利公司經(jīng)工商部門核準拿到了經(jīng)過藝術設計的中文“陸虎”商標,有效期續(xù)展至2021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摩托車、陸地車輛發(fā)動機、小汽車、汽車車身、運貨車”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渡虡朔▽嵤l例》第三條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因此,被搶注的商標是指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且應當由被搶注人自己在商業(yè)活動中予以了使用。 該案中原告路華公司在舉證時曾羅列了大量媒體報道,最終判決中引述了其中的41篇報道,成為了定案的關鍵。那么媒體報道是否屬于主動使用的情況呢?對此,杭州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王立新認為,英文品牌的這些“中文呼叫”或中文翻譯不能作為未注冊商標,比如英文LAND ROVER 在中國有很多不同的中文叫法,比如蘭德陸虎、越野陸虎,與“陸虎”并沒有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同時,路華公司作為證據(jù)的媒體報道均為第三方行為,不是其主觀意志的商業(yè)行為,因此不能證明其在商業(yè)活動中主動使用了“陸虎”商標。 相信隨著越來越多國際品牌進入中國,此案對于跨國商標官司有借鑒和啟發(fā)意義。新聞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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