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商使用“頭等艙”商標被告侵權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3月16日 查看次數(shù):1052
商標“頭等艙”持有人蔣運強,以“某汽車銷售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本田汽車宣傳材料使用‘頭等艙’商標”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天津市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方表示,他們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案情回放 “頭等艙”發(fā)現(xiàn)被冒用 昨天(14日),原告蔣運強和其代理律師一起來到法庭。法官宣布開庭后,原告律師陳向娟稱,蔣運強2008年取得“頭等艙”商標注冊(包括文字、圖形)。2010年4月,蔣運強了解到,天津某汽車銷售公司未經(jīng)許可,銷售有“頭等艙”標識的本田汽車。在該公司銷售店鋪內(nèi)宣傳材料上,廣汽HONDA標志下有“雅閣頭等艙”幾個大字。該資料上還多處使用“頭等艙”商標,并附有“頭等艙功能配置表”。 原告律師表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曾向被告發(fā)律師函,告知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可被告始終沒有理睬。因此,原告請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頭等艙”注冊商標,停止在商品、各種宣傳單(冊)、展覽會等形式使用;公開道歉,在全國有影響力報刊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100.6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聽完原告陳述后,被告律師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 法庭辯論 是否構成侵權成焦點 隨后,法官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原告是否享有“頭等艙”組合商標的所有權;被告使用“頭等艙”是否構成侵權;頭等艙是否與原告的商標近似。圍繞著三個焦點,雙方進行了質(zhì)證。原告律師首先出示了蔣運強的商標權利證書。而被告方出示了一份網(wǎng)絡材料,稱蔣運強已將該商標轉(zhuǎn)讓給他人,但遭到原告否認。被告律師還表示,在“頭等艙”三字前面還有廣汽或本田等字樣。 在辯論階段,原告方表示,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告律師表示,能將自己商品與其他商品區(qū)分開的文字、圖形等,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而“頭等艙”不符合該特點。原告另一律師丁立瑩補充道:“被告對‘頭等艙’已構成商標意義的使用,即便只是使用文字也算侵權。”本案何時宣判,要看法庭的審理情況。新聞來源:人民網(wǎng)·天津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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