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7月07日 查看次數(shù):1177
案情: A市春江樓飲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日,經營范圍為中餐,目前包括一家旗艦店以及5家門店。2004年11月5日該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春江樓及圖組合商標。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該商標核定使用于第42類餐館、飯店服務項目上,有效期限為200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 B市春江樓大酒店成立于2004年11月20日,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經營范圍包括主食、熱菜、涼菜、燒烤。B市春江樓大酒店正門樓上懸掛“春江樓大酒店”招牌,在門口正中位置有“春江樓”牌匾。A市春江樓飲食有限公司向B市工商局申訴認為,B市春江樓大酒店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要求B市春江樓大酒店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分析: 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B市工商局內部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市春江樓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訴人)和B市春江樓大酒店(以下簡稱被申訴人)均經營餐飲業(yè)務,屬同一行業(yè)。首先,被申訴人使用的“春江樓大酒店”及“春江樓”字體、顏色與申訴人注冊商標的中文部分存在較大差異。其次,被申訴人是經工商機關登記依法成立的企業(yè),其名稱中“B市”是行政區(qū)域,“春江樓”是企業(yè)字號,“大酒店”是行業(yè)特點和組成形式。根據(jù)《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被申訴人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春江樓”及“春江樓大酒店”作為酒店的牌匾、招牌屬于合法簡化使用。本案被申訴人在正門樓上懸掛“春江樓大酒店”招牌、在正門使用“春江樓”匾牌的行為不構成突出使用行為,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A市春江樓飲食有限公司申訴B市春江樓大酒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申訴人享有的春江樓及圖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申訴人在正門樓上懸掛“春江樓大酒店”招牌,在門口正中位置有“春江樓”牌匾。被申訴人將其企業(yè)名稱簡化為“春江樓大酒店”,并使用在招牌上,應認為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并不構成侵犯申訴人的商標專用權。但被申訴人又在其店門正中位置懸掛“春江樓”牌匾,已超出企業(yè)名稱適當簡化的范圍,屬于將與申訴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務上突出使用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被申訴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結論: 筆者認為,《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相同。從事商業(yè)、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yè)的企業(yè)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本案中,被申訴人將其企業(yè)名稱簡化為“春江樓大酒店”,并將簡化后的名稱使用在招牌上,應認為屬于飲食行業(yè)對企業(yè)名稱的適當簡化,并不構成突出使用,沒有侵犯申訴人的商標專用權。但被申訴人又將企業(yè)名稱簡化為“春江樓”3個字,在其店門正中位置懸掛牌匾,則已超出企業(yè)名稱適當簡化的范圍,屬于將與申訴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務上突出使用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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