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冒充注冊商標的認定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4月06日 查看次數(shù):1186
案情: 2009年4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額敏縣工商執(zhí)法人員在對轄區(qū)農資市場進行檢查時,在經營戶田某的店中發(fā)現(xiàn),某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生產的復合肥產品上使用天山新月文字及圖商標,在該商標的右上角標有注冊標記。執(zhí)法人員隨即登錄中國商標網查詢,發(fā)現(xiàn)注冊在第1類商品(肥料)上的天山新月文字及圖商標未經核準注冊,遂立案調查。 經查,涉案商標是霍城某牧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3月7日在第31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未加工木材、谷(谷類)、鮮水果、新鮮蔬菜、植物種子、釀酒麥芽等。該公司于2005年9月許可某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天山新月文字及圖商標。2009年3月,某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將其生產的55噸混合肥運往新疆某地,欲以每噸2500元的價格銷售。 分歧: 執(zhí)法人員對此案的定性有兩種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理由是,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的行為主要指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本案中,天山新月文字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1類商品上,而當事人卻使用在第1類商品(肥料)上,顯然超出了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是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行為。 第二種看法認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冒充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應予以處罰。理由是,核定使用在第1類商品(肥料)上的天山新月文字及圖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當事人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屬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評論: 筆者認為,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均屬一般商標的行政違法行為。本案中,還涉及商標權許可是否有效的問題;舫悄衬翗I(yè)有限責任公司許可某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天山新月文字及圖商標,該商標只限于在第31類商品上使用,而當事人卻使用在第1類商品(肥料)上,其行為構成擅自改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工商機關在執(zhí)法實踐中認定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應注意以下兩點:1.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定性只能以商標注冊機關的核準注冊為準。2.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不以商標直接使用在商品上為必要條件,凡在產品包裝物或說明書上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標,且擅自標注商標注冊標記的,同樣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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