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器上貼NOKIA商標被罰5萬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2月31日 查看次數(shù):1145
郤海英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jīng)“NOKIA”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帶有上述注冊商標標識的手機充電器外殼52800個,12月26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林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林,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塑料五金電器配件廠經(jīng)營者,2011年2月15日始,被告人張某林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中山市小欖鎮(zhèn)環(huán)山路其經(jīng)營的某塑料五金電器配件廠為據(jù)點,未經(jīng)“NOKIA”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帶有上述注冊商標標識的手機充電器外殼。同年2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欖分局執(zhí)法檢查時在該廠查獲帶有“NOKIA”注冊商標標識的手機充電器外殼52800個及生產(chǎn)模具2套。同年5月20日,張某林被抓獲歸案。 據(jù)張某林供述稱,自己經(jīng)營的小廠由于訂單不足,一不知名男子找到其提出,由該男子提供生產(chǎn)模具,讓其生產(chǎn)諾基亞手機充電器外殼,材料可以用差點,其心存僥幸,考慮到自己工廠訂單不足,冒險答應了該男子要求。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林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林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林處以緩刑。新聞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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