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造他人商標最高可判7年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138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是否經過著作權人許可是衡量是否構成侵權犯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對此,意見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fā)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fā)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就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都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針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的問題,意見作出了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傳播他人作品的數(shù)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shù)達到五萬次以上的等行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聞來源:城市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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