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娜”遭遇“東波威娜”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8月02日 查看次數(shù):1384
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6日,該院開庭審理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東波威娜專業(yè)美容美發(fā)中心(以下簡稱東波威娜美容美發(fā)中心)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案,第三人是德國葳娜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葳娜公司)。 據(jù)悉,2001年2月12日,東波威娜美容美發(fā)中心申請注冊第1774973號“東波威娜”商標(以下簡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4類的美容院、理發(fā)店等服務上。2005年5月20日,葳娜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未予支持。2006年6月7日,葳娜公司又提出異議復審。經(jīng)審理,商評委判定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評委認為,葳娜公司引證其注冊的第1204152、2017951號“威娜WELLA”、“威娜WELLA及圖”商標在先在美發(fā)等服務上有一定的知名度,系爭商標完整地包含引證商標文字,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指定使用在美容院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時,易使消費者將系爭商標誤認為是葳娜公司在中國市場上推出的系列商標,因此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該案審理時,東波威娜美容美發(fā)中心稱,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都含有“威娜”兩字,但系爭商標是純文字構成且“東波”二字為商標的起首,“東波威娜”與“威娜WELLA”在文字構成和發(fā)音上區(qū)別較大,且第三人引證商標是中英文及圖形的組合商標,并且在中英文讀音上互為音譯,因此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別,不構成近似。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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